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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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1332 信息类别:
发布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产处 签发日期: 2022年07月14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建房规字〔2022〕12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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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7-14 发布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产处

晋建房规字〔2022〕12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房地产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有关规定,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申领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等事项的审批交由设区城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原由省住建厅核发二级资质证书的17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等事项仍由省住建厅负责(具体名单详见附件3)。省住建厅和设区城市审批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并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工作;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4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和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效率,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实行全程网办、承诺制审批,实行电子证书。

  (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实行全程网办,企业可登录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进入相应事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见附件2)并完成签字盖章上传即可,审批部门受理申请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任命文件、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受理与审批。省住建厅和设区城市审批部门接收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同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对申报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查,3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要求的颁发电子证书。

  (三)资质证书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有效期为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申请证书延续。各设区城市电子证照系统要与山西省电子证照共享平台进行对接,实现证书信息共享。

    三、妥善做好换证工作

    2021年7月1日前申领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176家企业),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向省住建厅申请换发二级资质;2021年7月1日前申领的三级、四级、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以及2021年7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审字〔2021〕185号)进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设区城市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二级资质核定,审批部门按新的资质标准进行审核。企业申请换发二级资质证书后,原有资质证书(含电子证照)同时作废。2022年10月31日后,未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认真履行核查、复查职责。由省住建厅换发二级资质证书的176家企业核查工作由省住建厅负责实施,其他企业核查工作由所在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设区城市审批部门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工作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对企业申报资料涉及的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任命文件、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进行审核,对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反馈相应审批部门,依法依规撤销相应资质、进行行政处罚。每年6月、12月底,各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核查情况报省住建厅抽查。发现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在核查、动态考核把关不严的情况,省住建厅将进行约谈、通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完善信用管理,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健全房地产信用档案,对违规销售、违规存取或挪用预售资金、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交付条件而交付使用等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取消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晋建房字〔2018〕314号)、《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审字〔2021〕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2.

         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4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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