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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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城字〔2017〕89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书信息变更
(一)受聘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变更。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在效期内,发生受聘燃气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名称变更,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山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书变更、补办申请事项表》(附件1);
2、需变更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聘燃气经营企业变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受聘燃气经营企业变动的(含外省进入本省企业的从业人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山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书变更、补办申请事项表》;
2、新变动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新成立燃气经营企业且尚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可不提供此项);
3、需变更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企业同意解聘或与该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新企业同意聘用或与该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一)或(二)中材料准备齐全,报设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和证书原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变更。
二、关于证书补办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证书损毁、遗失等情况,需要补发新证书的,燃气企业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山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书变更、补办申请事项表》;
2、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新成立燃气经营企业且尚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可不提供此项);
3、补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证书编号、人员类别和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上述材料准备齐全,报设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和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补办。
三、关于证书复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工作。设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复检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审查工作。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满五年的,应在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复检申请;
2、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复检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复检人员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安全事故记录、继续教育等情况;
5、复检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上述材料准备齐全,报设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山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意见表》(附件2),连同证书原件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签注复检记录。
对复检人员在岗期间履职严重不到位的、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继续教育期满的,复检不予审核通过。
各市要进一步强化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认真落实燃气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强化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岗位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确保燃气安全运行。
附件:
1. 《山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书变更、补办申请事项表》
2. 《山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意见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8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山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补办申请事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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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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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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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燃气经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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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事项 |
变更 □ |
受聘燃气企业名称变更 □ 受聘燃气企业变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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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受聘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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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受聘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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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 □ |
损毁 □ 遗失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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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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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受聘燃气经营企业意见 |
年 月 日 (燃气经营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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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受聘燃气经营企业意见 |
年 月 日 (燃气经营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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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设区市燃气经营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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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由申请人负责填写。 |
附件2:
山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意见表
设区城市主管部门: 年 月 日(主管部门盖章)
申请复检燃气企业名称 |
复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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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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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类型 |
管道燃气 □ 瓶装燃气 □ 汽车加气站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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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证书编号 |
复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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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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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履职严重不到位 |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继续教育期满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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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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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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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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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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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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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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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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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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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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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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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由设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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