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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质规字〔2024〕161 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金融监管分局、支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应急〔2022〕102 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关于做好 2024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114 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完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体系,规范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引导安责险承保机构积极开展事故预防等风险减量服务,更好发挥安责险在安全生产中的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责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发挥保险机构事故预防功能、促进企业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安责险重要性的认识,全面推动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投保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协助投保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二、全面推动安责险投保工作
(一)实施范围
全省应当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在建工程开工前均须以项目为单位,投保安责险。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责险,以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二)投保方式
按照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动态监管的原则,由施工单位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单位要及时报告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要覆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因故中止、终止施工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办理保险责任中止、终止手续。本文印发之日前已办理施工许可仍在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剩余工程量及合同价清单依法投保安责险。
(四)保费缴纳
安责险的保费由项目总承包企业统一支付,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费可以计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
(五)投保单位责任
投保企业要高度重视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主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协同承保机构主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对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
三、规范保险机构及事故预防服务机构行为
(一)承保机构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工作,承保机构要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充足的偿付能力、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及人员、能够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有效的事故预防服务,并在相应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开展安责险业务。
(二)保险费率
各承保机构要科学厘定基准费率,根据投保企业事故记录和资质等级、标准化建设等级、接受处罚情况和安全风险程度等实行费率浮动机制,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障范围和赔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每死亡一人赔偿 30 万元。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要按照《关于做好 2024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114 号)执行,按照不低于实收保费 15%的比例据实列支,建立台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承保机构开展的安责险业务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三)事故预防服务
承保机构可通过自有的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或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为投保人及被投保人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并结合投保单位的风险偏好、人员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经营实际等情况,制定服务方案。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在保单生效后 3 个月内,至少开展 1 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根据工程期限,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安全隐患排查和 1次事故预防培训。
(四)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或第三方事故预防服务机构要求
为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团队或第三方事故预防服务机构要具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能力和事故隐患排查能力;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服务技术标准,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每个服务项目应组建由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其中项目负责人优先选用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经历并取得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标准要求由各市住建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级住建部门要会同当地应急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监管与事故预防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落实投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保险机构按规定经营安责险业务,扎实做好事故预防服务,充分发挥安责险的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预防功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明确承保机构条件、投保流程等,及时掌握所辖房屋建筑工程投保情况,确保当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保尽保。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级住建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保情况、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情况纳入监管内容,将投保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优评先等评价体系。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开展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市承保机构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将辖区内上年度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报告当地住建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
(三)加大处罚力度。各市、县级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应保未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对保险机构存在恶意低价承保、未足额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未按合同约定和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委托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的行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并可以视严重程度或者危害程度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措施,促进安责险市场健康发展。
(四)持续宣传教育。各级住建部门、保险公司及有关企业要将安责险的宣传推广列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安责险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内涵及其优越性、投保必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单位对安责险的认同感,增强其投保安责险的自觉意识,持续扩大安责险参保率、续保率和覆盖面,切实提升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本通知自 2024 年 9 月 16 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4 年8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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