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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第70号)
发布日期:2018-04-03        来源:住房保障处      

晋建保字〔2018〕7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并有序推进全省棚户区住房改造工作,指导各地科学合理确定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当地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认定细则或实施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尽快公布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附件: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认定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28日       

 

 


 

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认定办法

 

        1.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镇规划区、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等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住房区域。主要包括: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含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四种类型。

        1.1城镇棚户区。包括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连片和非集中连片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旧住宅区改(扩、翻)建和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

        城中村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重点对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城中村实施改造;对城市建成区外、规划区范围内的自然村改造,要认真界定是否符合棚户区条件。

        旧住宅区改(扩、翻)建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对安全和使用矛盾突出的不成套住房实施厨卫等综合改造的,可作为改建工程纳入棚改范围;仅对小区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美化亮化等,不得作为改建工程纳入棚改范围;仅对居民房屋进行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等,不得作为改建工程纳入棚改范围。

        1.2国有工矿棚户区。包括中央企业、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1)中的采矿业和制造业、以及未纳入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住房改造范围的其他煤矿棚户区。

        1.3国有林区棚户区。按林规发〔2010〕252号文件执行。

        1.4国有垦区棚户区。按农垦发〔2011〕2号文件执行。

        2.认定标准

2.1房屋结构: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破损严重、使用年限比较久远的危旧房屋(包括平房、筒子楼、大板楼等);或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结构房屋;或经有专业资质检测机构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25)评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

2.2建筑密度:原则上在40%以上。

2.3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

2.4建筑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基本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房屋结构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要求,存在较大建筑安全隐患;存在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建筑安全隐患;或者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

2.5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2.6配套设施不健全:住宅区域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2.7其他:住宅区域内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缺失或薄弱,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或经鉴定无改造、整治保留价值的的危旧房屋,包括历史街区内符合棚户区认定标准的房屋。

3.认定依据

3.1房屋年限、性质、功能、现状等相关证明材料。

3.2危房鉴定报告。

3.3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5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评估报告。

4.认定程序

4.1项目认定

4.1.1项目前期调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现场勘查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掌握房屋状况、权属、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了解群众意愿,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将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有关认定依据文件资料报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1.2项目核查。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逐一核查。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在综合考虑改造时序、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群众意愿等因素,统筹当地规划和经济发展基础上,初步确定当地棚改项目。

4.1.3项目审批。确认为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需由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等文件,并申请列入当地政府棚改计划,组织实施。

4.2计划认定

4.2.1对拟列入下一年棚改计划的项目,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纳入本县(市、区)棚改计划,并报所在设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

4.2.2设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复核确认。对于确认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本市棚改计划,并报省住建、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

4.2.3省住建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汇总各市棚户区住房改造计划,提出年度全省棚改规模建议,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确定全省棚改年度计划。

4.2.4全省棚改年度计划应上报国家住建部等有关部门备案,列入国家棚改任务总量。国家与省签订目标责任书后,省与设区市也签订目标责任书。

5.其他规定

5.1认定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区域范围时,应与城镇总体规划形势发展和改造规划区域相衔接,注重城市风貌的保护和延续。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范围,其中符合棚户区条件的居民住房拆迁改造可纳入棚改计划。

严禁将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老旧小区修缮、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等搬迁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村危房改造、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扶贫移民搬迁项目,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等与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无关的建设项目,纳入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范围。

实施先建后拆的异地安置项目,可先行按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进行立项并办理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进行安置房建设,同时纳入棚户区住房改造计划;安置时,确定安置的居民住房需符合棚户区认定标准,选择实物安置该项目住房部分不再列入棚户区住房改造计划。

5.2棚户区住房改造规模户数高于50户(含)或房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片区,归为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模低于50户或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以下的片区,归为非集中连片棚户区。

5.3国有林区棚户区的认定和改造要参照林业部门《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林规发〔2010〕252号)、《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9〕13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4国有垦区棚户区的认定和改造要参照农业部门《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发〔2011〕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5列入年度棚户区住房改造计划的项目应单独立项,并以“棚户区片区名”、“城中村村名”或“国有工矿(林区、垦区)企业(场)名”加“项目改造类型和项目安置方式”等内容规范项目名称。

5.6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认定细则或实施办法,设区市的认定细则或实施办法要报省住建厅备案。

5.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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