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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
晋建监字〔2012〕34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监察局:
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是关系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领域。为进一步强化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和健康平稳发展,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围绕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全过程,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强化监督为手段,构建权责明确、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预警及时、风险可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快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健康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体制,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2、基本原则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在着力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工程质量和准入、退出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坚持寓风险防控于建设管理业务流程。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贯穿于建设和管理全过程。
坚持突出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不断将实践成果转化上升为制度成果,形成用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坚持阳光操作。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信息公开和透明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坚持部门联动,科技跟进。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政府相关部门职能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共享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二、突出工作重点,健全防控体系
3、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严格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图审查监管;严格执行施工许可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严格规范设计变更程序。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项目规划、建设计划、工程预决算、招标投标、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建设材料设备购置等方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以保障性住房名义立项、获取划拨土地后变相开发商品房行为。
4、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严格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牌,标识牌必须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和工程项目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和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管理服务制度,建立施工现场开放日制度,加强监理工作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参建单位诚信体系,完善参建主体信用信息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的层级监督,促进监管责任落实,从严查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及其背后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5、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专项资金筹集、拨付、使用情况;租赁补贴拨付、发放、专款专用情况;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严肃查处违规套取、挤占、挪用、截留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问题。规范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收支情况应向服务对象公开透明,构建符合保障性住房特点的物业管理体制。
6、规范准入审核管理
要围绕严格准入,防范“权力房”现象和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准入审核阶段公告、审核、公示、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具体条件、办理程序和办理要求等有关内容,进一步建立、完善和规范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准入审核内容、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动审核工作机制,增强审核、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通过扎实工作和精细化管理,切实严格保障性住房准入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审核管理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障资格,以及疏于管理、失职渎职造成国家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格依法依纪查办。
7、公开分配全过程
公平分配是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生命线”,必须以公开促公平。要公开保障房源。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的规定时限前,各市、县(市、区)要在政府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公布配租配售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配租配售方式等内容,并公布咨询电话和举报方式。要公开分配过程。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应当将拟分配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情况在媒体进行公示。在保障性住房选房过程中,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机关、住房保障对象代表、公证机构和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监督,条件具备的可对公开抽签或摇号过程进行电视直播,尚未开通电视直播的要对现场过程录像。要公开分配结果。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后,要在政府网站、当地主要媒体进行结果公布,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依纪予以纠正处理,处理情况向社会及时公开。
8、严格退出管理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和日常监管制度,会同民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和承租人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及时掌握保障对象住房、财产和收入变化状况并进行公示,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退出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举报工作机制,对于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或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转让、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改正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负责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三、采取有效措施,构建长效机制
9、加强廉政教育
坚持把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和廉政教育相结合,重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廉政教育。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权力运行特点和规律,区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以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教育培训和典型案例教育,增强防范廉政风险的意识和自觉性,切实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有效预防各类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10、推进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
确立防控目标。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任务,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要求,全面梳理各类工作岗位和人员职责,摸清权力底数,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工作责任层级结构。在此基础上,认真查找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和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的概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实施过程控制。根据廉政风险防控目标要求,按照权力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布,推进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同时,细化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预警防控。加强监督检查。在严格过程控制的基础上,按照分级预警、层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适时评估反馈。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认真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动态评估、分析研判和情况反馈,不断完善防控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1、强化社会监督和综合防控
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积极开展开放日、民意调查、公开评议等活动,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省、市、县三级联网的住房保障综合监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权力运行的网上监控机制。同时,通过审计、舆论监督、纠风治理、效能监察、执法监察、信访举报等,全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综合运用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措施,实施预警处置,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进一步防范廉政风险。
12、完善法规制度
加快住房保障法规建设进程,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按照近期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和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抓紧制定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快形成健全完备、覆盖全面、规范管用的制度体系。
13、注重创新研究
加强对新形势下住房保障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针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廉政风险防控的方式方法,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工作落实
14、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抓好自身和分工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作为监察重点,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15、强化监督检查
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执法检查与全省开展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转型跨越发展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重点围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招标投标、准入、分配、运营、退出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16、落实责任追究
要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管理体系,完善奖惩机制。对任务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动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进行约谈问责;对工作疏于管理发生问题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监察厅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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