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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尊龙app下载官网

发表日期: 2013-09-10 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强我省住房保障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成立由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领导组,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确保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和保障性住房需求等,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 325日前 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强化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考核评价。省人民政府对各城市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进行年中检查和年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含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建设专项、市县财政预算外有关专项、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

(三)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约谈问责机制。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未完成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目标任务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对于新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要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同时,将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二、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四)确保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2011年全省计划开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改造各类棚户区和农村危房共3754万套(含农村危房改造55万套)、2122万平方米。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环评、立项等建设手续,确保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7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五)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全覆盖。尚未完成《2009-2011年山西省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城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到2011年底实现实物配租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各市、县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规定,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缴纳应配建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由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廉租住房。要积极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从20113月起建立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月报制度,由各市财政部门每月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

(六)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太原市和其他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市、县要健全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供应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规费减免等政策措施,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同时,要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中长期贷款。

(七)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各项优惠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及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资金筹集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得在执行优惠政策时增加额外的限定条件。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在资金筹措中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低于20%。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16月对各市、县落实国家及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资金筹措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落实优惠政策不力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问责。

(八)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各市、县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租(售)后监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和购买5年之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出售的,由政府统一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分配。承租人或产权人不得出售、转租或闲置保障性住房,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九)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各市、县要按照“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确定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做到应保尽保,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当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对未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市、县,下一年度按上年度未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量核减用地指标。

(十)切实改善住房供应。各市、县要抓紧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明确中小套型住房供应面积和套数、占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等内容。建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商品住房的套型比例,确保将国家“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 90平方米 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落到实处。商品住房价格超出全省平均房价20%的城市,2011年要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限价商品住房。

四、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一)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要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堵塞税收漏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商品房销(预)售价格高、涨幅快、群众举报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十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各级人民银行可根据当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十三)培育住房理性消费。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已经公布限购措施的太原市要加强对购房人资格审核工作,确保限购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五、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

(十四)严格审查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土地竞买人在受让土地6个月内,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行为。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用地利用和已供房地产用地闲置情况排查工作。对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必须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十五)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依法、按程序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又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强化信息交流与舆论引导

(十六)加快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太原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在201110月底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网,其他市要在20126月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及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在2013年底前完成与省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

(十七)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交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机制,搭建信息传递平台,共享房地产信息资源,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发布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监等主管部门要加强闲置土地情况、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名单、房贷违规行为等信息的相互交流,防范风险。

(十八)强化舆论引导。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计划、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供求等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产业发展政策。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居民理性消费,稳定住房消费预期,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与评论误导消费者。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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